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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是,原告被告皆认为判决“不公平”,公众更是质疑声不绝。
6月份,笔者在评论邓玉娇案时写道:“无论是此前的许霆案,还是现在的邓玉娇案,都脱不开舆论与司法之间的‘纠结’。舆论害怕司法偏袒有权有势的一方,而司法则害怕舆论会演变成‘全民法官’的境况。而这种问题的根源则在于司法自身的独立性不强,且难以被公众认定。”显然,杭州飙车案也佐证了这一矛盾。
“欺实马”的吊诡、胡斌“富二代”的背景、上进青年谭卓的悲惨死亡,这些戏剧性的情节已经注定了“飙车案”将会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而在民众的价值判断中认为,“飙车撞死人”是应该受到重罚的,法律是不会偏袒有钱人的,司法是不能被收买的。一旦事件的发展与公众的判断和预期背离,质疑之声就必然出现;背离程度越大,争议就越激烈。
从邓玉娇案到飙车案,公共事件中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摩擦为什么这样激烈?为什么关于案件的争议和质疑这样多?深究起来发现,在这类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件中,司法实践与社会价值体系、民意诉求的隔阂与背离,才是造成质疑与争论不断的真正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迅速,但是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改革相对于社会发展仍显缓慢。例如,公众对于飙车等行为深恶痛绝,却又屡禁不绝,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滞后。在“飙车案”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之加重量刑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司法解释定于2000年,距今近十载,远远滞后于现实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违法成本的低廉,导致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整体上与公众期望的巨大差距。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绳,如果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处不力,违法成本低,就等于放纵违法行为。公众希望,违法行为能够因为法律的威严而得到遏制和惩罚,而不是因为法律的滞后被放纵。法律更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当公众面对社会上可能的不公,对非正义怀有深刻的恐惧的时候,就会寄望于法律。公众希望,法律能够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实践可以使得自己免于遭受不公与非正义的恐惧。
因此,法律应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做出修改,司法实践也必须“与时俱进”。如果法律滞后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民意需求,司法实践又不能积极调试,那么,公众与司法之间就很容易产生摩擦冲突,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感一旦产生,就会如同邓玉娇案、飙车案展现的状态,要么“全民法官”影响司法,要么司法实践出乎民意之外。然而,无论是哪一种状态,都不是真正的法治,都不应成为常态。
从邓玉娇案到杭州飙车案,专家、法官到媒体、公众,各种质疑、争论和探讨始终在持续。笔者希望的是,在这类公共事件的争论中,法律法规能够逐渐得到修改完善,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能够逐渐重建,从而建立一种真正的理性法治秩序,使得法律得到尊重,司法达到独立,民意得以疏解。(文/闻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