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卖房者中途反悔 购房者起诉维权
损失少于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驳回买方损害赔偿诉求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突然反悔,表示不再卖房。而此时,买方不仅交了定金,还付了中介费、评估费。买方为此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除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外,另索赔经济损失9700余元。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由此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驳回买方赔偿诉求。
签完合同卖方反悔
市民顾某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与房主魏某、丁某夫妇就河东区的一套单元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方约定房屋价款为61.6万余元,同时约定如卖方未能履行该合同之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居间方履行此合同。顾某随后交付了定金1万元、中介服务费61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据顾某称,经几次周折办齐手续后,其按照要求筹齐了首付款、提供了相关材料并交付评估费3020元。顾某在焦急等待办理过户、贷款等相关手续多日后,却被中介公司告知魏某夫妇因家庭纠纷拒绝履行合同,不再卖房。顾某认为,魏某夫妇违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魏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其经济损失9720元。
被告魏某对顾某的诉求并不认可,辩称其与顾某唯一一次见面是在顾某看房的时候,之后的事情便没再参与,所以顾某所讲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魏某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要返还也是中介公司的责任。被告丁某则提出,卖房确有其事,她与魏某长期分居,本想私下将房屋卖掉,但征求魏某意见的时候他不同意,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被告中介公司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公司提出,在看房的时候魏某本人也在场,在询问价格的时候,魏某并未表明不卖房,只是说让顾某和丁某商量,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委托丁某办理,并且后期提交了委托书。所以魏某夫妇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有效卖方担责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魏某以其并未参与卖房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说法不能成立,在顾某看房时魏某在场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其后办理相关手续时均由其妻出面,上述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的约定,魏某与丁某应当向顾某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顾某要求魏某夫妇承担经济损失9720元一节,其中600元的贷款服务费被告中介公司已经同意退还顾某,顾某不应再向二被告主张。关于顾某主张的其他损失,虽然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使用,但定金责任本身已经包含了弥补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含义,即当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且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关于定金责任和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因此,顾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