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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向所属房管局立即下发了《关于暂停执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房限制政策的通知》,从6月13日起,暂停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限制。
从2009年6月13日起,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时暂停执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购买自用商品房,仍按《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722号)规定执行。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购房前,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机构名称进行购房查询,经确认未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
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查询单》;代表机构购买自用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查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