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四川省在前不久发生了一件受到广为关注的事情: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导致4死1重伤,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处罚,判处死刑。无独有偶,本市检察机关也以同样的罪名对一名连续10余次,故意驾车在交通繁忙地段撞向正在行驶的公交车、轿车的“碰瓷儿”老手刘冰提起公诉。
成都中院和本市检察机关经过审理,对两起案件不约而同地给出了同一个罪名。这个罪名和我们常见的“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方面究竟有何不同?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本市南开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冯文军。
从重处罚只为震慑犯罪
冯文军介绍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伟铭案中,首先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其次,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第三,在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如果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孙伟铭最高量刑不过7年,显然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不相对称。所以,成都中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与孙伟铭案的情况类似,刘冰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车流、行人较为密集的路段故意撞向公交车、私家车,作为被害司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仓促作出反应,极容易导致公交车上乘客受伤。此外,如果司机躲避时将车撞向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车辆,也极易导致其他伤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碰瓷儿”者往往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因为敲诈数额偏小的原因,恶意“碰瓷者”法院轻判或判缓刑,这样就不能很好地震慑此类犯罪的发生。为更好地打击震慑此类犯罪,检察机关此次决定尝试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