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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可以用来描述不顾具体情况、不懂得变通、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就是削足适履,指人为了迎合新鞋子大小,把脚削去一块,得不偿失。削足适履古已有之,今亦不乏其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有关部门提出,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将上下班路上时间剔除出工作时间地点范围,指出此类情形可通过交强险得到补偿,或者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可视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工作时间所做出的有利扩张解释,但其扩张范围十分有限,仅仅将机动车的伤害事故纳入工伤,而并未囊括非机动车伤害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在对《条例》做出修改时,人们希望看到的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扩张解释没有出现,原有的保护条款反而遭到删减,相关部门的删除理由并不能让人信服。
的确,交强险可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其使用条件与赔偿范围有严格规定,交强险条例第8条第一款中规定,保险人按约定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也就是说,一次事故所有受害人所受来自交强险的医疗补助最多总共不超过8000元。而如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得到的补偿依受伤程度从工资18倍至24倍不等,远远高于交强险的补偿限额。
除了伤残补贴外,一旦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不算作工伤,受害者还将损失一笔不小的误工费。事故中遭致伤残的劳动者所在医疗期间将被认定为病假,无法享受工伤不扣工资的权利。依《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现实中绝大部分企业在职工病假期间,仅支付50%不到的基本病假工资,试问这笔误工费又应该找谁要?
据说,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大大简化程序最多30%,但是将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踢出工伤范围,另一方面势必增加民事纠纷和保险理赔纠纷,增添劳动者的维权障碍。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究竟该做加法还是减法,不妨多听听老百姓的意见吧!马韵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