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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城乡居民“养老险”“医疗险”实施细则
“两险”参保缴费9月启动
参加养老险每月补贴150元 医保三档筹资标准可自愿选择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5日市政府召开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制度启动工作会议,并发布了两项保险的“实施细则”。按照会议部署,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将于今年9月启动实施参保缴费工作。
据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9月份启动,同时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于今年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工作。按照本市城乡一体化医疗养老制度规定,各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将负责组织参保资源调查、参保资格审核、缴费标准认定和参保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待遇审核支付等工作。为方便群众参保,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群众可就近在户籍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和缴费等手续。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居民,从本市人到外来务工人员及外国人的全覆盖。今年4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分别于今年1月1日和明年1月1日实施,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本市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了重大进展,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走在了全国前列。上周,市政府印发了两项保险的实施细则,分别为《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并公布两险统一于9月1日开始启动征缴工作。
养老险细则
参保每月可享
150元补贴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于9月份开始实施征缴工作。参保范围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从事农林牧渔劳动,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不具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和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
待遇水平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月,全部由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月。个人缴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账户。按上述方案,2009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并且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总额为14550元)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最低可达到105元,加上基础养老金150元,每月可领取255元,比原办法125元的待遇水平提高1倍多,财政补贴占待遇水平的60%。今后随着农民纯收入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会逐年增长。
同时,对城乡老年人实行基本生活费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城乡老年人。补助标准由现行按照年龄高低每月分别给予30、40、50元的补贴,提高到60、70、8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60周岁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此外,对于2009年度内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人员,本人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者享受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每月20日
发放养老金
据悉,经办机构自城乡居民缴费之月起,按照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全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参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采用“月积数法”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享生活补助费
须参加“医疗险”
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对未能及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登记参保的,经办机构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除个人应缴纳的60元医疗保险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发放关系随同转移。
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自城乡老年人具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支付,也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五种情形
要停发养老待遇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失踪或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另外,享受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享受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的养老待遇(不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此外,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经办机构将定期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行政村或工作站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和生存认证。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对冒领、骗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对于无法确认其生存的,可以暂停发放,待确认生存后恢复并补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对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市、区县财政继续支付。
养老险办理指南
参保和缴费手续
“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及复印件。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核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申请人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城乡居民的缴费核定信息上传经办机构。
“缴费”——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
养老金申领手续
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向行政村或工作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缴费记录;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行政村或工作站应当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告知其补足缴费。
生活补助申领手续
凡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人(申请人亲属或被委托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行政村或工作站对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请表》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对汇总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两种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链接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方法核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满15年的,应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以及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险细则
覆盖人数将达555万
新颁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废止。登记缴费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学生儿童享受医保待遇工作也将于9月份同步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学生儿童都属于这项制度的参保范围。覆盖人数将达到555万人。
医保三档
筹资标准自愿选择
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人群的住院发病率、医疗费用人均水平、缴费能力和待遇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对不同人群确定不同的筹资和补助标准。筹资标准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他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一档为每人每年56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政府补助2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90元。三档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160元。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成年居民
医保最高支付11万
待遇标准为: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生育待遇和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项待遇。一是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成年居民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6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平均报销比例为50%。
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是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补助40%、35%和30%。三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四是生育待遇。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每出生一人给予100元标准的生育补助。
医疗险办理指南
城乡居民家庭如何参保
城乡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同一户籍家庭的成员应当在同一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家庭填报申报核定表,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应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户籍地址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同时出示相关凭证。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送达到城乡居民家庭。城乡居民应当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交由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送至街镇劳服中心更改。
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办理缴费。缴费后,由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学生儿童如何登记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并且未参加就读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随城乡居民家庭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缴费。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填报申报核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办理缴费结算。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报销完毕。
缴费时间及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年满18周岁的,按照学生、儿童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年满60周岁的,按照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正常生产或者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急诊住院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7日内的医疗费用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镇劳服中心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学校、托幼机构和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学校、托幼机构和福利机构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城乡居民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相同级别医院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或者转院的,应当按照较高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跨待遇享受期住院治疗,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在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时,只按照规定报销当前待遇享受期的医疗费用,不报销下一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当年未参保人员跨待遇享受期住院治疗,并且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在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时,不报销当前待遇享受期的医疗费用,下一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需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报销比例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家庭病床累计报销住院天数不超过90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具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资质的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