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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的母亲已经过世,然而竟有人以逝者的名义将其房屋置换掉,甚至一年之内两易其主。李女士得知此事后,将房屋中介公司、房管站以及房屋现在的“主人”告上法庭。日前,河西法院一审判决房管站变更房屋承租人行为无效,该房屋腾空后返还李女士。
自家房被莫名置换
今年30多岁的李女士,自2003年8月起,就与父母一起居住在河西区的一处公产独单房内,当时父亲是这套房子的承租人。2005年,其父病故,其母继续承租该独单房。2006年8月,其母生病住院,李女士搬出去和别人一起居住。两个多月后,其母去世。然而,直到2007年2月,李女士才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当她回家收拾东西时,发现自家的房竟被“母亲”卖掉了。
李女士后来得知,母亲去世一个多月后,有人以母亲的名义来到某房产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置换给了小刘。2007年8月,这套独单房又通过同一家中介公司置换到小王名下。李女士认为房产中介公司、房管站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将房子变更由小刘和小王承租,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将房产中介公司、房管站、小刘和小王一起告到了法院。
判房管站行为无效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李女士母亲去世后,新的承租人产生前,任何人都无权将房子置换给他人,且李女士可以申请承租房屋。因此,他人以李女士母亲的名义与房产中介公司、小刘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等相关文书无效。由于房产中介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致使有人以李女士母亲的名义签署了房屋置换的相关文书,导致应当由李女士承租的房屋置换给小刘,房产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因小刘没有取得合法承租权,她与小王间的置换行为也归于无效,所出具的各种文书无效。因而房管站依据房产中介公司出具的文书做出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无效。
故法院一审判决房管站变更房屋承租人为小刘、小王的行为无效;小王将房屋腾空后返还李女士;小刘返还小王房屋置换价款22万元;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小刘房屋置换价款18.5万元,并返还小刘和小王房屋转让的相关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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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2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