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为方便本市城乡参保居民就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对参保患者就医凭证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凡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凭卡办理各项就诊手续。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就医手续。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和由于特殊情况无身份证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或其复印件办理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在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定点诊断医院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直接在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
参保人员在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明材料,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定点诊断医院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分中心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