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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很严重的犯罪,在传统观念中一般会认为“杀人偿命”,可被告人王某犯下故意杀人罪却只被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
1994年王某和崔某相识相恋,1997年结婚。2008年9月,王某和崔某在家中商议离婚事宜,因没有谈妥,王某上前用双手猛掐其妻颈部,并称与其同归于尽,后来王某松开双手,崔某趁机大声呼救并欲逃离现场时遭王某阻拦,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制止,王某被接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09年4月,王某出狱。两口子接着离婚,这回直接闹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发生被告杀害原告的行为,被告因此被处以刑罚,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给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问题,原告实施杀害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害行为的后果,酌定为20000元。
市高院刑一庭庭长:如此量刑于法有据
李伟庭长解释说,故意杀人罪并非是老百姓想象的那样,就得判死刑或死缓。我国《刑法》中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这些情节法院可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本案中法官就是适用了减轻刑事处罚中的中止条款,在判决中执行了相关规定。
另外,法院在审判关于亲属之间事出有因又具备法定情节的案件时,都非常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就是当事人事出有因,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有犯罪中止情节,又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对他判处故意杀人罪执行10个月有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法律点评:正确评价罪行轻重才能做到真正公平
针对此案,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解释说:故意杀人,但法院依法仅判决其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对我国传统“杀人偿命”观念的完全颠覆,该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刑事法律课。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本案之所以判决的刑罚要低于法律规定刑期(即法定刑),是因为在本案中存在“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崔女士的丈夫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但给崔女士造成了一定的身体损害,因此,法院根据《刑法》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依法判决王某10个月有期徒刑。
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或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响着犯罪构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体上影响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时,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为人以某种宽恕。如基于“假想防卫”的错误而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或者在神志不够正常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人,处理时往往都会受到一定的优遇。从刑法理论上说,这就是减轻刑事处罚。
因此,对于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中止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公平,既达到惩治犯罪、教育罪犯的效果,又能给受害者以慰藉,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