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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杨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在南京国际电动车展销会上,购买了一辆东丽区某企业生产的电动车,结果因不能上牌照及退货托运费发生纠纷。日前经本报和东丽消协调解,消费者拿回了退车款2900元。
杨女士说,她于去年10月27日在南京国展中心的国际电动车展销会上,购买了一辆东丽区某企业生产的电动车,价格为3000元。当时该企业工作人员承诺回天津后将发票寄给杨女士,并称凭发票在南京上牌照不成问题。直到去年11月底企业只给杨女士寄去了一张提货单,并说凭此也能上牌。杨女士拿着提货单到车管所,工作人员说没有正式发票及合格证、保修单等不能上牌,况且该电动车在南京注册牌照管理目录中没有,即使有正式发票也上不了牌照。杨女士非常焦急,多次与该企业联系,该企业始终不积极,态度敷衍,作风拖沓,最后勉强同意为她退车。杨女士找了家物流公司将电动车寄回,双方又因500元托运费的承担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杨女士迟迟拿不到退车款。
杨女士认为该企业不守信,是企业的过错造成了退车款托运费的产生,应该由企业全部承担;企业认为当时卖车给杨女士的工作人员已离开企业,是否有过能上牌的承诺已无法证明,杨女士不能完全推卸责任,而且电动车已不是全新,杨女士应该承担一半托运费。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保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耐心的引导、说服工作,指出经营者应该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且应按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卖车时应该为消费者考虑到能否上牌使用的问题,况且企业应该知道电动车在当地没有上牌照管理目录的事实,企业应该为自己的违约和失信负责。
最后经调解,500元的托运费,由企业承担400元,杨女士承担100元。双方对此建议均表示认同。至此,一起历经数月的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企业到银行为杨女士汇出了退车款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