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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购买了中新城上城龙亭家园房屋一套,卖方是天津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房时售楼人员承诺赠送2万元电器卡一张、西安豪华游两名。并称必须马上签约,否则就没有这些优惠了。由于他们使用的是标准合同文本,我们又没有相关经验,以上优惠并没有写进合同当中,只是在宣传页上手写有标注。
合同签于5月15日,且已付清全款,得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之后,我们要求卖方尽快履行优惠承诺,但他们一拖再拖,说是要等上级批准,最迟6月底兑现。可是到了7月仍未有任何进展,当我们通过电话找到其销售经理时,他态度强硬地让我们等通知。事后我们反复追问,卖方一位负责人才说,最迟9月底履行优惠承诺。我们要求将此写入合同,他们不同意。
我们作为消费者,有两点担心:其一,公司说6月履行,结果爽约,最后会不会否认口头承诺?其二,优惠措施不写入合同,也不及时履行是否合法? 江女士
附记:
接到江女士反映后,7月20日本报与中新信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转述了江女士的担心。该公司一位总监解释说,承诺的2万元电器卡和西安豪华双人旅游,公司于9月底肯定能兑现。至于为什么此两项优惠不在合同中写明,消费者担心到时如果兑现不了怎么办?这位负责人说,他们会让售楼员给业主提供一个“凭证”的。记者又与该售楼部联系,对方答复此项优惠活动肯定有,目前审批程序正在流转过程中,让江女士耐心等待。现在,江女士得到了一张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手写的“凭证”,虽然没有公章,但江女士悬着的心总算基本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