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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兴
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推进水价改革过程中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要做好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不用说,这次国家发改委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这个水价调整文件,显然应该是针对近期因上海等13个城市已经或准备上调水价,而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而发的。然同时应该不难预期,如果没有新的措施出台,两部委这个只泛泛而谈的“要求”,将很难扭转各地一哄而上的水价上调之风,结果也可能只有一个———泥牛入海!而之所以会出现如此行政状况,其中有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在水价调整的背后缺乏基本的行政伦理。
首先,就行政伦理上讲,正如社会所周知,现代社会的行政机关,由其所有的社会公共管理性质所决定,行政机关所应追求、也只能追求的中心目标无疑应当是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是说,不论是行政行为在必要情况下对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或者是对社会公正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只有在其所有的行政目标都指向公共与公众福利最大化并有相应具体体现时,这样的行政行为才能说是符合社会要求,也就是符合行政伦理的。对此就以当前各地的水价上调来说,虽然城市自来水生产成本、节约用水在理论上的确是上调水价的一个重要理由。但要指出的是,与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的商家不同,衡量行政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标尺只能是:相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在最大程度上使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水平有了相应的提高,并且这样的行政行为还必须是以不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福利为前提的。
还有,从行政取向角度看,在事关千家万户利益的社会公共福利问题上,市场化应该不会是任何行政行为的首要选择。因为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由政府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决定,更多地为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水平提高创造条件,理应是所有行政工作努力的中心。而在水价上调问题上,纯市场化方法的选择,必定会损害弱势群体利益,而结果也就会像众所周知的“木桶原理”所说,因为低收入群体这块社会“短板”因水价上调而被截得更短,就此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也会因此而降低。所以,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刚性的保障性托底机制保证,水价上调,只能说是一种缺乏基本行政伦理的行为表现。
在社会公共产品问题上,任何离开社会公共与公众福利水平提升的行政行为,不但有违社会起码要求,同时也是缺乏基本行政伦理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