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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了,母亲改嫁,面对将自己抚养成人的爷爷及其后老伴,已经娶妻生子的他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父亲死了,母亲改嫁,爷爷也娶了个后老伴,并在婚后将孙子抚养成人,如今孙子已娶妻生子。然而,孙子却拒绝赡养老人。日前,蓟县男青年张涛因拒绝赡养爷爷、“后奶奶”被告上法庭。法院经两审审理,判决张涛应“隔代赡养”,担负起部分照顾两位老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忠与其已故前妻生有一子张军,一女张玲。张军系被告张涛之父,已于1987年去世。被告张涛于1988年出生,后其母改嫁。张忠1994年与赵文秀结婚。在两人结婚前,赵文秀已经育有4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另过。在爷爷、“后奶奶”结婚后,张涛随两人一起生活,并被抚养成人。法院认为,赡养父母系子女法定义务,现二原告年岁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张玲对其父张忠,赵文秀的4个女儿对其母理应尽赡养义务。另外,鉴于张涛于1994年即由爷爷、“奶奶”抚养,直至成年,故其亦应对两位老人尽赡养义务。法院为此判决张涛每月分别给付张忠和赵文秀生活费190元和90元。自2009年1月1日始,须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两笔生活费给清。另外,张忠生病支付的医疗费由张涛与其姑姑张玲均担(凭医院收据);赵文秀生病支付的医疗费由其4个女儿均担(凭医院收据)。(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国不同于欧美“单向付出”的所谓“十字架文化”,对下应专心抚育,对上也应尽心赡养,这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如今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而针对特殊的“隔代抚养”、“隔代赡养”情况,法律中也已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涛自爷爷、“后奶奶”再婚后即随两人共同生活,因而不但对系其直系亲属的爷爷有赡养义务,对辛苦抚育他的“后奶奶”也应担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