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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房屋拆迁款,十名子女联名将年过九旬的老父告上法庭,要求析产继承。日前,河东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家庭纠纷。
卢新民等十兄妹都是卢大爷和田大娘的子女。据十兄妹称,其母生前居住的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于1963年经房管部门确定为严重危房,1963年下半年,兄妹几人和父亲用母亲的辞职补偿金700余元加上向银行贷款300元,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后来这部分贷款由有收入的家庭成员共同偿还了20个月。从1963年10月建成后由全家十二口人共同居住至1992年。1992年8月底母亲因病去世后,该房一直无人居住。如今该房被拆迁,拆迁款都给了父亲。十兄妹认为,该房屋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成,十兄妹对该房屋都享有权利。另外,对母亲所拥有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为此十人联名起诉父亲,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被告卢大爷在诉讼中表示,其与老伴曾有过口头约定,无论谁先过世,房屋都由另一个人继承,以备养老之用,不同意析产。
法院认为,依法定继承,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及债权均享有继承的权利。关于析产问题,老大、老二、老三和老四主张房屋翻建时其四人已参加工作,取得收入,该房应由其四人与其父母先行析产,法院对此认为,该四原告在房屋翻建时参加翻建,同时亦有收入,虽该房屋的翻建款系其父母贷款及积蓄所支付,但四原告与其他原告随父母共同生活,经济上融为一体,故诉争之房应为四原告与其父母共有,四原告主张析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经济情况,四原告对房屋占20%的份额。诉争房屋评估价为19.9万余元,据此确定析产份额为3.9万余元,四原告各9900余元。扣除四原告析产部分,确定该房拆迁款应为15.9万余元。
关于继承人问题,本案十原告与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田大娘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卢大爷与田大娘共同所有,双方各享有一半。据此,法院确定田大娘遗产为15.9万余元的50%,即7.9万余元。同时,依据继承法规定,十原告及被告对房屋拆迁款享有平等继承权,确认十原告及被告各应继承田大娘拆迁款7.9万余元的十一分之一,即7200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的拆迁款中由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各析产继承1.7万余元,其余六子女各继承7200余元,被告卢大爷析产继承8.7万余元及困难补助1万元、搬家费950元共计9.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