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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娶新娘的车队在行进中,由于行驶距离超过合同中的约定,“婚庆服务”的司机找新郎汪洋另外索要1500元,汪洋“迫于当时形势”只得给付。婚礼过后,新郎讨要该笔钱款未果,将“婚庆服务”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1日,汪洋与一婚纱摄影的老板赵秀珍达成婚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赵秀珍负责汪洋结婚时的车队、录像、主持等事宜,汪洋支付车队费用2800元、录像费用350元、主持费用300元,合计3450元。车辆的行驶路线为:从北辰区中河头村起到达香河,然后再返回中河头村。双方签约当日,汪洋预交450元作为订金,余款3000元在2007年10月28日当天早晨给付完毕。同日,迎娶新娘的车队在运行中,婚庆方的司机以里程超过约定为由,要求汪洋另外支付1500元,汪洋迫于无奈只得给付。事后经过核实,迎娶新娘路线单程为113公里。
庭审中,汪洋称其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已经告知赵秀珍行程往返“200公里出头”,最后实际测定的公里数总共为226公里,婚庆方找其索要那1500元是没有道理的。而赵秀珍则表示,汪洋当时对她说的是“往返200公里足富裕”,而实际运行中单程的距离却超过100公里。另外,这笔钱并没有给到她手中,而是给了司机,所以自己没有义务退钱。
北辰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婚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认可车费是按里程收取,却在合同中对车队应行驶的具体里程数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可以对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该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行驶路线少于实际行程,因而汪洋应适当增加车费。另外,汪洋在结婚当日被情势所迫另外给付的那1500元,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赵秀珍的主张,双方约定往返不超过200公里收取2800元,这样合每公里14元。因此,超出的26公里汪洋应另外给付364元,赵秀珍应退还多收的车费。至于她抗辩说汪洋将钱交给了司机,与她无关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汪洋是与赵秀珍达成的婚庆服务合同并约定由其负责原告结婚时的车队,司机属于赵秀珍的雇员,汪洋与司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司机在那种特殊情况下收取车费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赵秀珍对其派出司机的此种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有关法律判决赵秀珍返还汪洋车费11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