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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同事产生矛盾,一女子为泄愤竟到对方家门口公开辱骂,结果被同事告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女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同事名誉权,判令其在原告居住的小区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得到支持。
张某和韩某同为本市一家保险公司的职员。据张某称,2008年9月初,韩某因猜忌张某对其工作业绩有影响而在同事间散布张某人品不好的言论,进而在公共场所公开辱骂张某是小人等。9月中旬,在单位领导介入处理时,韩某又告诉单位领导说张某曾在职场骚扰她,并扬言要让张某身败名裂。同年9月26日下午,韩某假冒张某单位主任强行进入张某家未果后,在张某家楼下指名道姓地辱骂张某及其家人,并直接导致张某岳母冠心病突发,晕倒在现场,后经抢救脱险。张某认为,韩某的侮辱、谩骂和挑拨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家庭不和、客户退保,影响极为恶劣,并且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愤怒之下,张某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韩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客户退保损失等计1.8万余元。
对于张某所述情况,韩某并不认可。韩某称,她与张某不属于同一个业务区域,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因为张某曾经骚扰她,所以才到张某家中评理。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同事关系,如双方产生矛盾应沟通解决或通过合法正常途径解决,被告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公开辱骂原告,应当认定被告该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该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单位也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一节,原告提供二位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经济损失8180元,称系因被告辱骂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客户退保的损失,因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客户退保,不足证明系因被告原因造成退保。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小区楼下辱骂原告的行为虽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某在张某居住的小区范围内向张某提出书面的赔礼道歉,且经法院审查认可;逾期韩某未履行该义务,法院将采取公告方式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在张某居住的小区内公告,费用由韩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