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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重新配置医疗资源 目标直指"看病难"
今天,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要求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导原则》指出,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差别,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指导原则》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当地供需实际出发,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无序甚至恶性竞争;医疗机构服务半径要易于群众;建立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遵循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布局配置。
《指导原则》要求,各地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分析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等各项数据。找出本地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指导原则》强调,各地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扩大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从而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指导原则》最后规定,医疗资源的设置规划应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