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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的《规划》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成立制定《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划》的实施。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业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位以上三级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位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反馈各地,完成《规划》。
六、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
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扩大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护士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七、《规划》的修订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新《规划》也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
八、实施规划配套政策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全市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建设用地。
市级及省级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对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对医疗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入资金进行建设。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规划设置的市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经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付费政策。各区县按照规划负责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审批、建设与投入。
(二)加强执行监督
《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执行情况。
(三)做好宣传工作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规划落实均较好的典型地区,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