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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的柳大爷让女儿女婿代办拆迁手续,小两口领完拆迁款后给自己买了一套房。日前,柳大爷把女儿告上法庭。
父亲:赠女儿“房号”
柳大爷是家中独子,膝下一儿一女。据柳大爷介绍,女儿柳慧(化名)和女婿黎森(化名)结婚17年,一直和自己住,素来不和。
柳家在河东区太白里有两间平房,一间为柳爷爷2004年去世后遗留,另一间在柳奶奶名下。2008年9月两房拆迁,柳大爷和老伴商量由柳慧和黎森代办拆迁手续,替柳奶奶购房。2008年9月中旬,柳大爷和老伴在女儿事先打印好的一份“赠与声明”上签字,声明称:柳大爷之父名下房屋拆迁安置权由柳慧享有。柳大爷说,本意是听信女儿的话,借平房拆迁给她解决一个“房号”,以便其今后有资格凭“号”自行购买经济适用房,可没想到竟被她骗了。
柳大爷说,女儿用两间房共43万元拆迁款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河东区米兰新干线的定向安置房,但购房合同上署名并非柳奶奶,而是她自己的名字,之后又趁柳奶奶病危、丧失语言能力之际,强行侵住。2009年3月,料理完柳奶奶后事,柳大爷向女儿女婿要求出示购房合同,但遭拒绝。女儿女婿甚至威胁逼迫柳大爷认可房子为女儿女婿所有。
随后,柳大爷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声明”。2009年5月庭审中,柳大爷提出三项理由:首先,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合同法》规定,财产赠与而权利未转移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次,《拆迁条例》规定享有拆迁安置权的主体只有私产房产权人和公产房承租人,定向安置房不允许随意转让,因此拆迁安置权所谓“赠与”本身就于法无据;第三,柳大爷的父亲遗留平房系柳大爷与柳奶奶继承的遗产,依《物权法》,遗产再处分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女儿:给我的是房子
庭审中,柳慧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04年5月”并签有柳大爷父亲名字的文件,称爷爷在世时就立下遗嘱将其中一间平房给她。柳慧辩称,“赠与声明”内还有一份律师现场签订的《见证书》,内容为“我们(柳奶奶母子)一致同意由柳慧享有柳父之房拆迁安置权利,并由她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如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我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两份证明,柳大爷坚称父亲根本就不识字,故生前未立遗嘱。所谓遗嘱,事实上是柳慧和其夫在房屋拆迁前夕哄骗柳大爷,称尽早办手续能优惠,于是柳大爷以柳父口吻写下这份“遗嘱”,名字也是柳大爷签的。庭审中,柳大爷未对“假遗嘱”申请文字鉴定。
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遗嘱是假,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见证书》签署时,原告和其母及被告共同出席,并由律师见证,由此可见,原告及其母不只是同意由被告代办拆迁手续,而是同意由被告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权利。
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柳大爷的诉讼请求。
记者获悉,现柳大爷已提出上诉,并表示将于二审对遗嘱真伪申请鉴定。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