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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前段时间决定“第13个月工资与第12个月工资合并计个税”之后,国税总局再度发文扩大个税征收范围。该局9月15日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要求对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9月16日《国际金融报》)
明确个税征收范围的目的,据说是为了遏制某些企业“动辄每月给员工发三四千元通信、交通补贴”的行为。但这么高的补贴,显然不具有普遍性,而应该主要出现在一些财大气粗的垄断行业。因此,很多网友更愿意将此次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因归结为:金融危机下财政收入滑坡,政府缺钱花了。
税收政策当然不是不能调整,关键是怎么调,按什么程序调。就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计征个税一事而言,的确是来得相当突然,纳税人还没明白过来,征税的手已经伸到你面前了。有了国税总局的“尚方宝剑”,地方税务部门执行政策多半会宁紧勿松,工资族的税负势必要加重。
对于一些垄断行业“补贴比工资多”之类怪象,当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整。但一刀切的税收政策调涨,要所有工薪族陪着受苦,就有其不合理的地方。一个每月只能拿到100元交通补贴的员工,也要跟每月拿3000元交通补贴的人一样,为这点儿补贴交个税,这很难说是公平的。
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该怎么征个税,关键是确定其中“公务费用”的比例——为工作产生的花费,征收个税就没什么道理。但国税总局并未明确这一标准,也未就这一标准如何确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成为此次个税政策调整中最大的短板。一旦标准完全掌握在地方税务部门手中,就会变得五花八门,不仅有损税负公平,也不利于新政执行。
个税新政的完善,应该达到调整收入差距、国家财政增收、涵养工薪税源等多重目的,而这一切的实现,均有赖于个税政策科学设计。否则,标准不明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要征税”,难以输出最基本的税负公平。君秋(江苏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