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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由:聚众斗殴
-被告人:杨某、李某、李某某、周某、房某
在饭馆被认为付假钞后,一名男子纠集多人将饭馆老板打伤。昨天开庭时,公诉人指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而辩护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名的不同,将导致刑期的变化。到底如何判决,还要看法官的审理情况。
庭审纪实:一张钞票引发伤人案件
五名被告人均系湖北省嘉鱼县人,案发前在本市一家通信公司的施工队打工。今年5月24日23时许,杨某、李某在南开区一家面馆用餐后结账。饭馆服务员经查看后,认为李某的钱是假钞,要求李某换一张钞票。见此情景,李某从怀里掏出一把钞票,扔在了地上,让服务员从中选出真钞。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事发后,杨某、李某欲进行报复,随后杨某打电话纠集了周某、房某,并从自己的住所取来菜刀。来到饭馆后,杨某等四人伙同闻讯赶来的李某某,手持菜刀、金属管等凶器,将饭馆经营者张某、马某打伤。
昨天9时整,法院开庭审理。杨某称,当时李某给的是真钱,但饭馆的人不仅把李某推倒,而且还要打他,所以他才纠集人前来报复。当时他拿菜刀只是想吓唬吓唬对方,而且对方也用砖头还击了。
周某的老父亲专门从湖北赶来为儿子辩护。在法庭上,他先是向被害人道歉,然后对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提出疑问。昨天,被害人提出了17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而五名被告人只同意赔偿3万元。由于被害人将所有证据和发票都混装在一个兜子里,而且他们自己也无法理清头绪,给质证造成极大麻烦。至11时30分,庭审终于告一段落。闭庭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性家属又相互指责起来,但被众人劝阻。此次庭审之后,法官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焦点:控辩双方争论罪名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五人为达到报复目的,或纠集同伙,或直接参与斗殴,他们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相关证据形成链条,所以请法庭对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李某、房某、周某的辩护人表示,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对各被告人定罪。
李某只是在被追打的情况下,才夺下对方手中的擀面杖又踢了对方,他的行为甚至不构成犯罪。
周某的辩护人也不认可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为周某是在听说李某受委屈的情况下才报复伤人的。
房某的辩护人认为,房某的作用不大,应认定无罪。杨某和李某某均表示,听从法庭判决。
两种罪名有何区别
本市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彤说,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该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