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编辑同志:
今年7月25日,我在中新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晋丰大厦售楼处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一套。拿到商品房装修合同时发现,合同中对于卫生间的装修标准中,没有关于沐浴房的标注。不但如此,在这份装修合同中对所用材料品牌均含混不清,合同中规定“本《装修标准》中确定的装修材料设备因供应商短缺或其他原因断货以致未能采用,乙方(即负责装修方)可采用质量相若的其他材料设备代替,且无需通知业主。”我认为:这样的装修合同,对将来的验收会带来很多麻烦,便打电话给售房员。售房员告知,许多业主也有疑虑,这是因为工作疏忽没有印上,并且口头承诺肯定有,让我放心。我要求增加一个补充说明,但售房员一再强调任何人都不会在合同上增添一个字,找到哪都没用。
8月27日下午,我再次来到售楼处。该处的一位总监一再口头承诺沐浴房肯定有,是因为当时没有定好用什么牌子的,所以没有写上去。并说,所有3幢楼都如此。
我很质疑这份装修合同,要求他们添加内容并要求写明所用材料的具体品牌,可是谈了很久都没有结果。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规范一下这种模棱两可的装修合同,以免业主入住后引起更大的麻烦。业主张女士
装修合同确实标注不明
9月2日,记者在投诉人张女士处见到了这份由“甲方”张女士,“乙方”中新沃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室内装修合同》,关于合同中张女士提出的沐浴房一项中确实没有标明,而且在卫生间洁具及配件一栏中,没有第四项,只有1、2、3、5项。在一些装修产品的品牌后面都注明“或同等档次”产品,有的更含混不清,诸如:在橱柜一项中,水槽为“不锈钢水槽”并没有注明品牌,在水龙头一项中也只注明是“厨房专用水龙头”。在抽油烟机灶具一栏中也标明是“欧式烟机灶具”,具体品牌都没有标明。
随后记者致电晋丰大厦项目的售楼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项目六幢楼的装修合同都是这样的,而且也在有关部门备案,因此张女士提出的修改合同一事几乎没有可能。记者就张女士提出的沐浴房没有写明一事,该负责人说是工作疏忽遗漏了。记者问,这样含混的装修合同怎么保障业主入住后能够没有纠纷,为什么不事先写清楚呢?该工作人员说,那是领导安排这么做的。
精装修商品房质量问题多
记者调查发现,精装修商品房除装修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外,装修建材品质下降问题也比较多。记者在入住了一年多的本市另一个精装修项目的业主家中发现,防盗门、卫生洁具、装饰材料、灯具、整体橱柜等都出现了与原来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不符的问题。一位业主告诉记者:“验房的第一天我就发现,墙上的壁纸有的已经起皮了,厨房抽油烟机装斜了,卫生间的瓷砖被钻裂了,壁纸不平,地板一踩起灰等等,问题实在太多了。”
南开区148法律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精装修商品房出现问题较多,主要有隐蔽工程的装修质量、所用建材标准与合同不符、装修技术工艺差等。因此,开发商应主动展示精装住宅隐蔽工程装修这一部分,包括水电器材、电器等,要落实到具体使用品牌、价格等事项,要选择合乎标准的建材。另外,精装修商品房也要遵循“三包”规定,隐蔽工程部分要保修5年,非隐蔽部分至少也要2-3年。消费者最好和开发商签订一份详细的补充协议,全面约定精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价位,尽量避免使用“优质”、“高档”、“不低于”之类的含混字眼,把房子交付时的装修标准在合同中明确,从装修的设计、布局到所用建材及施工工艺等都要详细地在补充条款中体现出来。
消费者可对照样板间维权
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姜卫东律师认为,对于精装修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合同中关于装修部分条款进行约定,因为消费者买精装修商品房是既买了房也买了装修。开发商应遵循公平原则,把装修部分向消费者明示,否则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姜卫东律师建议消费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写上“交房标准参照样板房”,同时可以拍下样板房照片或录像作核对备用,这样做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商品房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消费者如遇到此类纠纷可以先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姜卫东律师还提醒消费者,购买精装修的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开发商提供的材料清单,特别要注意材料的品牌和档次;要求开发商交楼时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房屋使用说明和装修房相关验收报告;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开发商用材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本报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