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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国庆、中秋两节到来之际,为了让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辨别所购商品和享受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记者专门走访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相关知识进行了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实行明码标价的范围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是哪些?
首先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同时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等。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三、哪些价格行为应当建立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经营者都应建立明码标价制度。需要指出,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除了市场交易中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以外,还应包括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收购价格。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包括各种有偿服务的收费。
四、明码标价的方式有哪些?
标价签(牌)、价目表、价目簿(册)等。
服务收费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系统等。
五、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有哪些?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摊位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二)各类专业集贸市场,如花鸟市场、邮票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三)各类批发交易市场,包括钢材、建筑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粮油、生猪等批发交易市场。(四)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如房地产、机电业、交通运输业、资产等交易市场。(五)旧货交易市场,如车辆、家用电器等交易市场。(六)各类要素市场,如资金市场、外汇市场、劳务市场、人才市场等。(七)其他发生价格行为的市场。
六、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平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标示的价格,应当反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
公开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明码标价的形式,公开展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达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物有所值、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体现经营者信誉。
七、怎样做到明码标价的准确、规范?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具体讲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签价目齐全。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所标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
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货签对位: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标示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位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八、什么情况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进行的降价促销等。
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需要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标明降价期间,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九、本市在哪些行业或领域实行了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
本市实行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领域或行业,主要包括:铁路系统、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电信服务、物业服务、出租汽车服务、律师服务、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广告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等。
此外,列入本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十、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一)教育收费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包括:义务教育的杂费、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
(二)教育收费标准。
(三)教育收费依据。收费要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为依据。
(四)其他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文号及收费许可证、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要进行公示。
十一、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一)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经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包括:农村用水、用电价格、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农村教育、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建房、农用机动车、农产品检验检疫、农村通讯、农产品流通环节、农村殡葬服务等收费。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四)其他内容包括: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
十二、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有哪些表现?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一种欺骗性的价格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主要表现: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欺诈。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十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十四、明码标价制度主要法律依据是哪些?
1、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对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适用范围、法律概念、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2、2000年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号令)。
3、1993年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和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人说,实践证明,明码标价制度的确立,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