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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
所谓小费,本来就是一种出于自愿的私人赠与,属于私权领域范畴,并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除非小费已经在实质上演变为一种看似主动实则无奈的变相“被索取”,比如医疗红包等“灰色收入”。过去,人们将正常的“小费”妖魔化,挥舞职业道德大棒,甚至有些地方制定“严禁擅自收取客人小费”的规定。这不仅在法理上说不通,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所以说,深圳新政的着眼点应该放在纠偏上。
但是,“索要小费”仍然不应成为“薪酬制度改革”内容,特别是把小费作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工资的主体,强调“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这并不合适。小费也是一种“风土人情”,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行为,主要看游客是否慷慨大方。给不给小费,给多少小费,就是一种礼节礼貌,表示对别人劳动成果的认可,主要取决于“人心”,不可强人所难。虽然有一些国家存在给小费的习俗,但同样有许多国家制定专门法律,禁止经营者及其雇员以任何形式与方法强迫顾客付小费。更重要的是,小费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惯例而非法律制度,所谓“惯例”即是指“不成文”,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如果硬要规定小费的形式和数额,那还能叫“小费”吗?再退一步讲,与其将“小费”乔装打扮,倒不如加入旅游费用一起结算,不仅省却麻烦,而且还能免除由于游客不认可而引发的各种纠纷。
另一方面,国家旅游局三令五申强调导游不得索要小费,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都已经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此外,由游客直接向导游支付“小费”,旅行社和导游并不向游客开具发票,这其中会否有税收监管的真空地带?“合理加收”,又如何界定?如果深圳的新政为“索要小费”放行,甚至给“小费”戴上“强制性特征”,不仅与国家的相关规定相左,而且可能造成行业的不健康发展。
总之,在导游“小费”问题上,还是应尊重习俗和习惯,顺其自然。如果一味地指望靠游客支付小费来遏制导游吃“回扣”,铲除旅游行业存在的积弊,其效果可能难以如愿。况且,“回扣”隐藏在背后,本身是上不了台面的,如果不从根本上提高职业素养,铲除“回扣”产生的土壤,难保导游不“重操旧业”,以至于一边享受着“小费”一边继续吃“回扣”。如此,结果反而事与愿违,游客依然摆脱不了任人宰割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