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被告人张强硕士毕业,曾留学德国,去年因与老同学在经济上产生纠纷,怀恨在心,通过互联网雇了一名“杀手”想杀害被害人。杀手第一次行动扑了空,从被害人家中盗走了价值近7000元的首饰,随后萌生勒索被害人的念头。在与被害人相约见面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网雇凶杀人,海归硕士最终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3年。
【案件回放】
从2007年年初开始,张强在其大学同学孙明为法人的公司帮忙处理日常事务,受孙明之托,为其操作股票业务。工作期间,张强持有孙明家的钥匙以及孙明的银行卡,并清楚孙明的转账情况及出行情况。去年3月,两人因炒股问题发生矛盾,孙明要求张强卖房还债,张强遂对孙明怀恨在心,产生雇凶杀人的想法。
无业人员李旭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称可以替别人做一些别人不想亲自做的事。正想找人替自己办事的张强与李旭一拍即合,随后张强以45000元雇了李旭,李旭又联系了另一被告方某参与。
李旭来津后,张强向李旭提供了孙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门钥匙,还告诉李旭,孙明现在出门在外,等孙明回来后再下手。同时,张强先后多次向李旭提供生活费共计3300元。同年5月初,孙明回津,张强便通知李旭赶快行动。之后,李旭和方某到了孙明住处,由方某在楼下等候,李旭用钥匙开房门进入孙明家中,没成想孙明并未在家,李旭便“顺走”了孙明的一条金手链和一对金耳环,价值6690元。此后,李旭产生敲诈孙明钱财的念头,伙同方某向孙明勒索现金8万元。李旭和方某在与孙明见面取钱时,被等候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为私利雇凶杀人,并积极为受雇人提供各种实施条件、透露被害人行踪及催促实施行动等;被告人李旭受雇杀人,并纠集被告人方某参与,积极为杀人准备工具,且在收到张强行动通知后,带领方某实施了到被害人住处由其进入被害人家中行凶的行为,因被害人未在家中而未得逞。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危害社会,依法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李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文中均系化名)记者赵雯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