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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春节对于静海县不到6岁的乐乐(化名)来说是永远抹不去的痛,在和小伙伴们玩耍时,他无意间拾到一枚举办庆典用过的哑炮,之后又用一个“小哥哥”提供的打火机点燃,最终被炸致终身残疾。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庆典举办方赔偿乐乐全部经济损失的30%。
一枚哑炮毁了六龄童
乐乐在2002年冬天出生,2008年正月初十下午17点多,和小伙伴们在一处货栈的场区玩耍时,乐乐在木头下面捡到一枚“开天雷”哑炮。这时,一个不认识的“小哥哥”给了他一个打火机,乐乐随即点燃哑炮。没人能想到,“轰”的一声,一个孩子毁了。
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乐乐的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取证,证实事发当天上午9时,李某和张某共同在货栈举行开业庆典,其间燃放了一些烟花爆竹和四组“开天雷”。庆典结束后,李某和张某安排人员清扫现场,并将炮筒和清扫垃圾卖了废品。然而,经民警走访周围群众,始终也没能找到乐乐口中的“小哥哥”。
经医院诊断,乐乐为腹部穿通伤,胃肠穿孔,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外伤毁损,左手小指、拇指骨折、手指残缺。换句话说,已造成终身残疾。
父母状告庆典公司
为给儿子讨说法,乐乐的父母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认为是他们在庆典后未能彻底清扫现场导致事故发生,故索赔乐乐因炸伤产生的医药、护理、交通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33088.51元。
李某、张某二人认为,乐乐受伤事实与二人燃放鞭炮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是“小哥哥”给打火机及其自己点燃爆炸物造成。
一审中,静海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一个提供打火机男孩的事实,且乐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判决张、李二人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对损害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即9926.6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案件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伤者父母亦应担责
日前,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起因系乐乐幼小身体不幸被“开天雷”哑炮炸伤,并导致终身残疾。虽然此严重后果发生是多种偶然因素相互结合而造成,但基础原因仍是李某和张某为开业庆典燃放“开天雷”后未能彻底清扫现场。因此,原审法院在认定存在一个提供打火机男孩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对损害后果承担30%责任是适当的。
法院认为,乐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其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事故是在开业庆典燃放“开天雷”将近8个小时之后,且是在故意点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乐乐父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