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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们已经知道侯耀华代言的这些虚假广告已经受到了行政的处罚了,为什么协会还要对这种广告进行集中的曝光,是什么意思呢?
李方午:
是这样,因为这些广告,它们大多都是在地方的一些小的一些电视台来播出的,虽然是有一些广告被地方的工商局或者是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或者说是查处,但是它的影响力还是不够。
第二就是这些产品可能只在某一地方被查处,但是其他的地方仍然在播出。所以为了严格禁止这些演员用这种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所以我们这次集中起来,来对演员在广告中进行这样的一些宣传,进行一些公开的曝光。
主持人:
也就是说这种集中曝光,一方面是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另外一方面,对演员是一个压力。
李方午:
对。
主持人:
我想问您这个压力,刚才我们说到,在《食品安全法》里面涉及到虚假广告,演员做这个广告,他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这个侯耀华所代言的10则广告里面,他是不是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
李方午:
这个法律责任,刚才王教授已经说过,《食品安全法》说到的是承担民事的赔偿,也就是民事连带的责任,这种责任需要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以后,造成了损害,要向法院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来进行判决。
主持人:
那如果像刚才侯耀华他涉及到的10则多是药品还有保健用品,这些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李方午:
应该说我们10则广告中一共有6个是保健食品,1个是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实际上大范围的都是我们现在讲的食品,也就是说有7个产品都是食品,2个是药品,1个是医疗器械。
主持人:
那涉及到的食品的这些广告,也就是说他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方午:
对,如果他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因为《食品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主任。再回到演播室,王教授刚才说了,当10个虚假广告里面大部分是食品广告,如果说这些广告没有造成消费者的一些权利的受损,他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锡锌: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所谓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虚假广告所涉及到的产品,如果造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比如说吃了以后,可能导致身体引发一些问题,这时候导致侵权,我们说是一个连带责任问题,如果没有引发这些问题的话,本来剩下的责任应该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你代言虚假广告,如果说在法律上规定了广告的这些发布者、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如果有责任的话才可以。但是很不幸,到目前为止,对于广告代言人要承担何种行政执法上的责任,现在在目前的法律中,其实依然是一个空白。
主持人:
刚才我们特别强调,在《食品安全法》里面规定,广告代言人是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是药品呢?他们要不要承担?
王锡锌:
药品以及保健食品,都有专门的关于广告审查的一些规定,分别是主要是由药监部门,有的是由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来联合发布的。在这些里面,我今天仔细地查阅了这些法律责任的条款,基本上对于广告代言的个人其实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的。
主持人:
只有《食品安全法》是追究他们的责任,其他都涉及不到?
王锡锌:
而且《食品安全法》只涉及到民事产品侵权带来的,在这里面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