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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今后一律计量供热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供热计量实施进程,市供热办计划今后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供热第一年先进行抄表试验,仍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从第二年开始,进行收费试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老住宅改造每平方米260元
和新建住宅相比,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必须要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据测算,若对老住宅进行建筑保温,提高住宅的建筑节能性能,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250元。并且,老住宅的供热系统也不能满足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因此,还要对室内系统、楼内系统、管网、换热站、热源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元-80元。所以,老住宅实现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330元。这种改造不可避免地会给住户带来一定的干扰和不便。目前,天津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改造方案并落实改造资提前供热和延迟停热,供热计量的热费如何计算?
天津法定采暖天数是120天,实际情况是每年都要提前和延迟停热,近几年供热实际天数最多为135天。为了尽量体现公平、激励用户节能,供热计量的两部制热价并不是按照120天计算,而是按照135天供热制定的,所以确定计量热价相对较低。若实际供热天数少于135天,用户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所消耗的热量交纳计量热费就相对较少,用户实际上减少了热费支出,因此供热计量的天数确定为实际供热天数。
试验小区新建商品房的热用户第一年可以申请停热吗?
按现行的供热政策,新建房屋的室内供热系统要进行热态运行检验,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所以,实行供热计量的小区,热用户第一年应参与运行检验,按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执行。经实际运行检验基本可靠后,从第二年开始,用户就可以申请停热了。
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损坏、丢失等无法确定用户实际耗热量时,如何结算热费?
由于热计量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时,用户计量热费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1)计量热费按用户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
(2)计量热费按照用户所在小区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
若由于用户责任造成热计量表损坏时,用户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3倍进行结算。
对热计量表准确性有疑问怎么办?
当热用户或供热单位对热计量表的计量结果产生质疑时,可到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经检定热计量表质量合格,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若热计量表质量不合格,则检定费由供热单位承担。
天津实施供热计量试验以来,试验面积目前已达1800万平方米。参与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的小区不再按照现行的25元/m2的面积热价结算热费,而是按照供热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进行结算。昨天,市供热办详解了供热计量试验的有关政策。
如何交纳和结算热费?
1.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供热建筑面积×现行面积热价(25元/m2)的标准将采暖费一次性全额预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给用户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普通收据。
2.供热单位应在供热结束后,于5月15日前将用户本采暖季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
3.供、用热双方应于6月1日起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正式票据。
采暖季结束后结算账单超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怎么办?
天津市供热办规定,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的采暖费1.15倍收取。
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供热计量收费后如何多退少补?
供热单位对提前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按照一定百分比给予优惠,是一种企业的自发行为。供热计量后,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在进行多退少补的热费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
例:某用户按照25元/m2的面积热价应交纳1000元采暖费。该用户提前预交,供热单位优惠3%,用户实际预交采暖费为970元。供热计量后,如果该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为900元,则供热单位还应向该用户再退费100元。即供热单位实收为:1000元-30元(优惠)-100元(退费)=870元。
未签计量供热合同但少用热的用户是否能得到退费?
参加收费试验项目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表示用户对供热计量持观望态度,没有参与供热计量试验,原则上不应得到供热计量的节能节费收益。但为了鼓励用户节能,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可以与用户补签供热计量合同并实施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