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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名男子因驾驶报废摩托车而付出惨重代价。被小轿车撞了之后,摩托车上的一名乘车人身受重伤。由于负次要责任,驾驶摩托车的男子也赔了伤者5万余元。
事发当日,黄某驾驶已到报废期的三轮摩托车,载着范某、杜某二人,以时速40公里的速度通过一个路口时,突遇一辆小轿车呼啸而来。双方躲闪不及,相撞在一起,造成车辆受损,黄某及其车上两人受伤。小轿车司机王某未报警和抢救伤者,反而为逃避责任找他人冒充司机。而黄某车上的范某受伤严重,经诊断为急性重症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等。
两天后,王某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后,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而且王某与范某、黄某、杜某分别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范某12.2万元,赔偿黄某12.7万元,赔偿杜某3000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伤严重的范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黄某承担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合理的损失应由侵害方按责赔偿。
在本案开庭前,保险公司尚未进行理赔。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应以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责任。被告黄某被认定负次要责任,而原告并无责任,故被告黄某应负赔偿责任。因原告与王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被告黄某应按自己的责任份额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范某12万元,黄某赔偿5万余元。(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管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