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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条书写内容不明确和格式不规范,静海县良王庄某村的老马,险些没能要回两年前好心借给别人救急的1万元钱。日前,经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通过在场人证言还原现场情况,认定借钱人打的“收条”性质实为“借条”,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家住静海县良王庄某村的老马,原本与找他借钱的张某并不相识,2007年8月,张某以其弟有病为由,经人介绍要向老马借1万块钱。借钱当天,老马约朋友老王一起来到张某家中,张某收钱后立下一份字据,即“今因张某弟弟有病急用钱,从老马手中拿1万元整,壹万元整,收款人张某,证明人老王。”但此后,由于双方并没约定还款期限和对象,老马这1万块钱仿佛就“石沉大海”。今年6月,多次催债未果,老马手持这份字据,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某辩称是由于其弟有病才借的钱,真正的借款人是他弟弟,不同意由他返还这1万元钱。今年8月中旬,经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字据无论从标题到内容,均不能明确反映张某向老马借款的事实,老马主张让张某还钱证据不充分,不具备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驳回老马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老马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据当时在场的老王作证,称当时出借人老马本意是要让张某打个借款条,但张某却写成了个收条,另外在场的张某父母也称收条借条都一样,到时张某肯定会如数还给老马这些钱。据此,市一中院认定足以证明张某出具的“收条”实为借款性质,虽然张某抗辩借钱人系其弟,但不能否认张某与老马之间的借贷关系。
综上,市一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由张某偿还老马借款1万元。 (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