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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前新建商品房影响了自家采光及通风,一居民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而开发商以该项目已获批准为由,拒绝赔偿。两审之后,市一中院认为,房屋建设工程本身合法不等于对他人不产生侵权因素,被告所建房屋对原告住房的采光、通风确实存在一定影响,据此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费5000元。
2004年4月1日,市民马某与本市某房管站签订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取得了位于河北区的一套房屋的使用权。该房屋向南的采光、通风途径主要为居室窗户一处。马某在该房居住期间,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07年开发建设一处高层住宅小区,其中有一栋层高为九层的居民楼距马某居室南侧窗户的距离约为40多米。为此,马某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述住宅楼建成后直接遮挡了其所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风,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对被马某住房的采光和通风是否有影响,以及是否对马某构成侵权,对侵权后果是否应赔偿的问题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认为,其所建设开发的上述小区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合法开发项目,其开发权益应依法得到维护,所以应驳回马某的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系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具备合法性要件,但房屋的建设合法性仅为建设工程本身合法,不等于就对他人不产生侵权因素。从本案事实看,被告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对原告马某住房的采光、通风确实存在一定的影响,这一影响结果是比较被告未建房屋时,原告的住房采光、通风并不是现实状态所得出的。现由于被告在建设该房屋后改变了原告住房采光、通风的原来状态,由此形成侵权事实,基于侵权事实存在,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