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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业主购房9年后拿到了产权证,发现证上标明的实际面积比销售面积少了7平方米,于是找开发商退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日前,经本市河北区法院审理,判定开发商退还房主多收的2万余元。
1999年10月,程先生向本市美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化名)购买坐落本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的销售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价款418500,合每平方米单价3100元。
2008年7月,程先生拿到产权证,产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128平方米,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相差7平方米。程先生遂要求美居公司退还7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差价款,即21700元。
本市河北区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现程先生取得该房产权证的面积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面积,故应按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退还程先生面积差价款。
综上,判决天津市美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程先生房屋面积误差多收的房款21700元。(记者陈遇冬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