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深更半夜大货车剐碰公路上一条光缆,进而损毁与光缆连接的新建民房。双方协商“私了”赔偿修房钱后,掏钱的大货车方反悔,以并非货车“超高”而是光缆“超低”为由,起诉房主和光缆所属单位,要求返还修房费。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私了”协议有效,驳回其请求。
挂破房屋“私了”反悔
被告李先生家住本市蓟县出头岭镇,原有一条所属某通讯公司的光缆从其住房上空“路过”,延伸至马路对面。2008年秋,李先生拆改旧房并降低光缆高度,光缆从其翻建后的新房房檐穿过,光缆线也从房内通过。
2009年4月中旬一日深夜,一辆大货车过马路时剐碰到光缆。李先生新建房房檐和外墙交接处,在强大外力下受损,当场就破出个大洞。之后李先生与雇佣货车的同镇村民刘先生协商“私了”,刘先生赔付1万块钱。
2009年6月,刘先生认为自己赔钱修房这事上吃亏,反悔想要回这1万块,于是将李先生和某通讯公司告上法庭。刘先生认为,事生起因就是李先生违法,私自强行降低光缆高度,进而给大货车通行造成危险,而其又自称降低电缆高度经某通讯公司允许。因此2被告应返还他这1万块钱,并赔偿交通费1000元。
庭审中,某通讯公司辩称从来没有允许他人降低线缆高度。李先生则称所涉光缆是通过该通讯公司同意并经该公司处理,且经相关部门测量,降低后的光缆线高度仍符合规定标准。李先生认为,祸起就是刘先生雇佣的车辆严重超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双方已经协商自愿“私了”,那刘先生反悔就是不符合民间协议撤销规定的。
因未报警“私了”有效
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雇佣货车刮碰光缆造成李先生房屋受损,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若认为李先生要求房屋损失费有胁迫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应当即或事后及时报警。但因其未报警,故对事发现场事故责任是线缆高度不合规定还是货车超高,以及房屋受损情况均已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刘先生给李先生房屋维修费1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如非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判决驳回刘先生诉讼请求。一审后,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认定“私了”协议合法有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