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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民于十几年前在一家文化站院内建了一处违章房屋经营台球,干了8年后将该房转给了他人,此人随后又将该房出售。未料没过几年,这处房子就被有关部门拆了。购房人遂以售房人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两审之后,天津市一中院日前判令原、被告就涉案违章房屋订立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转让费4万元。
1995年3月1日,市民刘某与河北区一家文化站订立“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自筹资金将文化站院内花窖改造为违章房屋(约130平方米)经营台球,按月缴纳文化站租金。承租了8年后,刘某于2003年5月以两万元价款将该处违章房屋转让给了段某。同年12月20日,段某与文化站订立了协议书,双方约定文化站将上述房屋租给段某使用,每月租赁费用为700元,段某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一经发现,文化站有权终止协议,收回租赁的房屋。如遇自然灾害、市、区政府征用房屋等情况协议自然终止。承租近4个月后,段某竟与市民赵某达成了购房协议,将上述违章房屋及室内设施一起卖给了赵某。2006年10月,该处违章房屋被相关单位拆除。赵某由此认为段某夫妇构成欺诈,遂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与段某夫妇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由二人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其相关损失费。
诉讼中,被告段某夫妇不服,认为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经营权转让,即使合同无效亦不应退还款项,所以不同意原告赵某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违章建筑房屋进行了交易买卖,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由于签订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所以被告仅应负责返还房款。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杨斌 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