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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单位将自有的一套双层商住房出租还不到两个月,就被一陌生人找上门索要赔偿。原来,租赁协议签订后,该单位仅将房屋一层的钥匙给了承租人,二层钥匙迟迟未给,而在此期间,承租人又将该套房转租给了一服装商。没过多久,二层的水管即被冻裂漏水,导致服装商衣服被泡,损失惨重。由于房东与“二房东”相互推诿,以致三方展开了长达十年的索赔拉锯战。日前,市一中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告房主赔偿服装商95万元。
某银行南开支行是服装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支行在1999年将这套房屋的一、二层,共计368平方米,租给本市一家展销中心管理委员会,租期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12万元。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支行提供上下水、电,保证展销中心管委会正常有效使用。合同签订后,展销中心管委会即把该房屋转租给个体户张某。由于支行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展销中心管委会二层房屋钥匙,导致张某无法使用该房屋二层。1999年12月,该房屋二层屋内自来水管冻裂漏水,造成张某经营的服装及出租柜台经营的服装被水泡,张某及展销中心管委会随即找到上述支行,对被泡服装进行了清点,并将全部清单交予支行,由其研究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据统计,当时给张某造成的货物及相关损失达95万元。由于损失迟迟得不到弥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展销中心管委会和支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支行是上诉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于1999年将该房屋合法租与被告展销中心管委会,该管委会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原告张某。其间,被告支行违约,未将该房屋的二层交付被告展销中心管委会,原告只能实际使用该房屋一层进行经营。1999年12月,由被告支行实际管理的该房屋二层屋内自来水冻裂漏水,造成原告经营的服装及出租柜台经营的服装被水泡,由此可见是被告支行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被告支行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庭审中,被告支行主张其与原告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由此,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