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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卫生间发生漏水现象,楼下住户与楼上住户产生纠纷,并为修复问题对簿公堂。庭审中,楼上住户以不修是因楼下住户不配合为由进行抗辩。两审之后,法院于日前判令被告楼上住户对其室内卫生间地面进行修理,直至不再渗漏。
本市宝坻区农民刘某家住该区一住宅小区201室,与住在301室的钱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钱某入住前曾对房屋卫生间地面进行过整修,后刘某家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发生漏水现象,刘某遂认为是钱某所致,并找到钱某解决问题,由于钱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吵了起来。随后,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曾到钱某家中维修过卫生间防水,但一直未能修复。刘某为此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修复卫生间地面防水。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给对方造成侵害的,应当停止侵害。被告钱某所有的房屋卫生间漏水影响了原告刘某的生活,被告应负有修缮的义务。被告虽称其卫生间的维修需原告的配合,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所述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地面防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