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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过世后,一男子委托他人做“大了”操办丧事,不想,“大了”雇来帮忙的人因鞭炮意外引燃,跳车致残。此后,围绕伤者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展开了一场诉讼。经两审审理,日前,天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男子与伤者雇佣关系成立,赔偿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5万余元。
2007年4月25日,袁某为其母办丧事,因其本人不在村中居住生活,所以口头委托齐某作为“大了”进行操办,并说好所需费用随时向袁某支取。后齐某找到顾某,让其找几个人负责挖坟坑、放鞭炮等下葬事宜,约定付给每人40元钱。不想,放鞭炮时胡某与邱某等人所乘车上的鞭炮被意外引燃,胡某当即跳车导致左腿受伤。胡某受伤后由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质断裂。胡某受伤后,袁某通过齐某给胡某送去治疗费800元。2008年清明节时,袁某曾到胡某家中看望,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胡某随后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袁某赔偿其损失,同时以鞭炮是邱某引燃为由,要其一并承担责任。此案成讼后,胡某申请伤残鉴定,2008年9月2日,天津市环渤海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袁某就母亲丧事操办问题委托“大了”齐某进行操办,后齐某通过顾某雇用原告胡某和被告邱某等人负责下葬事宜。虽然袁某称齐某与胡某协商雇用问题本人并不知情,但齐某是在授权范围内与胡某等人口头达成的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该协议直接约束袁某与胡某、邱某,故双方雇佣关系成立。胡某在雇用中受伤,雇主即本案被告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某认为胡某受伤当日没有病历、诊断证明,但胡某提供了当天武清区人民医院门诊票据、X光片、《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证明自己的伤情,根据上述证据以及袁某于胡某受伤当日委托齐某给付800元治疗费的情况,可以认定胡某在当天被雇用中受伤的事实。袁某认为胡某所受伤害是其故意行为所致,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但未提供胡某故意致伤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邱某否认车上的鞭炮系其引燃,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其引燃鞭炮致使胡某受伤的情况下,邱某对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结合胡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