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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红一老板有钱,五名男子预谋敲诈抢劫:一人“打入内部”充当内线,三人“唱白脸”恐吓殴打并以其“乱搞男女关系”为名索财20万,第五人又“唱红脸”帮忙“砍价”到8万。五人中外逃近两年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于年初落网,近日被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南方人李先生两年前曾在天津市做生意,引起无业人员刘某、胡某等人眼红,预谋劫取其钱财。刘某的侄子刘某某与李先生相识,被安排充当“内线”,伺机行动。
2007年6月中旬一日,刘某某通风报信:李先生当晚要约刘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家中小酌。22时许,胡某带着江某、马某两人闯入屋内,以李先生在天津和一名女子“乱搞男女关系”为由施以殴打,索要20万“赔偿金”。
李先生不愿遭不白之冤,与胡某等人争论。这时,刘某某“好心”地提出可以叫他的叔叔刘某过来帮着“了事”。凌晨1时许,刘某来到李先生家中“说和”,迫于胡某等人淫威及刘某“人情”,李先生最后与胡某等人商定掏出8万元“了事”。
天亮后,江某、马某控制住李先生人身自由,刘某某与胡某拿着李先生的银行卡两次外出取款。14时许,李先生将筹齐的8万元现金交给胡某、江某、马某后,又由刘某做“见证人”写下《还款凭据》,说明其“还款原因”系“与刘某某等人存在债务纠纷”。
胡某等人携8万元现金离去后,即将全部赃款交给刘某,刘某将其中2万元俵分给胡某、马某、江某后,携余款6万元逃逸。事发后,李先生报案,马某、刘某、江某等人相继落网并被判刑。今年2月,侥幸逃脱的刘某、胡某被警方抓获。
日前,经红桥区人民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后认为,刘某、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中,刘某纠集他人提起犯意、组织预谋并负责分工,案发时到现场协助胡某等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案发后又为同伙俵分赃款,作用较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胡某参与事先预谋,并在抢劫过程中殴打、恐吓被害人,作用积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00元。 (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