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南开法院获悉,2005年该院受理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截至11月20日已经受理此类纠纷442件。比2004年的403件,增加了9.1%。
在这些案件中有一种倾向性问题值得注意:在形成纠纷的房屋租赁案件中,租赁户与房产主达成的短期租赁合同较多,租赁户租赁行为,带有欺骗性。即租赁户原来没有住房,利用租赁合同进驻他人住房,但在合同期满后以没有去处、没钱买房等理由不予腾房,从而引发纠纷。
据了解,带来纠纷的原因基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部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购买力有限,自己还不能购买商品房,只能走暂时租赁房屋居住的办法进行过渡;其次,由于城市人口的流动,城市居民成份发生变化,减少了土地耕作的农民、无业人员纷纷涌入城市,造成新的城市贫困家庭出现;此外,部分把购买商品房作为保值盈利手段居民,为避免亏本蚀利不加选择的寻找租赁户签订租赁合同。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鉴于此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法院在判决腾交房屋时,租赁户的腾房去向是判决的前提条件,一般要确定由房产主另行提供住房,在租赁户腾搬去向有保障前提下,才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腾交租赁房屋。这种判决结果,会加大房产主收回住房难度,房屋所有人的实体权力可能因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此类案件如何解决,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一方面可能造成房屋所有者权益的侵害,抑制了房地产市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也使住房困难居民生活陷入窘境,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有关部门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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