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退休的父亲,一个是无业的儿子,为了钱,父子俩伪造建筑公司公章诈骗模板。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被告人董明与董辉系父子关系。2003年6月,已退休的董明与尚无工作的儿子董辉经预谋,使用董明曾经在工作期间私自留存的本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公司印模,私刻了一枚该公司的公章。同年7月1日,二人以承揽东丽区某小区两栋楼的工程为名,窜至某模板租赁站。董明冒充上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已作废的支票作担保,与该租赁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上加盖伪造的公章。此后,董明多次在该租赁站提取模板等建筑工具,除返还部分工具、支付1万余元租赁费外,其余80余吨、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的模板、钢管等建筑工具均未退还。董明父子将其中40余吨模板卖给废品站,获赃款5万余元,其余部分以物抵债,偿还其他债务。后二人逃逸,致某租赁站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除上述罪行外,父子二人还曾于2003年8月私刻东丽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一枚,并于同年11月6日,用私刻的该公章与东丽区另一家模板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后经被害单位报案,父子俩于今年年初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明、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冒用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使用私自伪造的公司印章及作废的票据作担保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得他人数额较大的合法财物,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二被告人经预谋又伪造另一家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侵犯了该公司的信誉及单位的正常活动,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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