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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翁相约喝酒,席间一人想要回家另一人不让,想回家的人最终持刀将对方致死。日前,被告人经法援律师辩护,二审被市高级法院由一审判处死刑改判为死缓。
老翁酒桌争执起命案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均系本市郊县村民,年过七旬,2008年12月22日下午3点多钟,两人在村里偶遇。据王某被抓后称,当时刘某自称能喝半斤白酒,王某不信,2人便到小卖部买下酒菜到刘某家饮酒。
一直喝到下午5点多钟,王某说想回家,刘某抱住他的腿不让走,王某便顺势抄起桌上切香肠的尖刀朝刘腹部捅去,刘某倒地后,王某又拿菜刀砍其面部。当晚有村民到刘某家办事发现尸体。警方次日抓获王某。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判死刑赔偿29万
检察机关公诉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击水律师事务所为王某辩护。一审中,法院查明王某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妻子、儿女造成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7.19万元、丧葬费2万元,共计29.19万元。法院认为,王某仅因琐事持刀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2009年6月中旬,法院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刘某家属29.19万元。
二审判死缓赔偿不变
一审宣判后王某上诉至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某称被害人当天不让他回家非要与他喝酒,其自身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代理律师提出,王某有癫痫病史及多年酗酒经历,酒后神志不清且遭到被害人长时间纠缠情况下,有突发精神失控可能;王某系醉酒后实施犯罪,无事前预谋,没有提前准备凶器。
市高院审理认为,王某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辩解,无事实依据,且即便属实,其行为亦不构成过错;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关出具证明,证实王某案发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考虑到王某酒后激情犯罪及案发前无前科等情节,市高院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日前,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赔偿数额仍29.19万元。
律师析案
量刑体现“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刑事审判政策
王某的法援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谭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由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二审“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审判政策。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及触犯罪名认定一致、准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精神内容,“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二审法院考虑被告人“激情犯罪、案发前没有前科”等酌定情节,没有对其判以极刑。谭律师说,二审辩护中正是依据以上原则,代理律师针对本案证据矛盾、指控事实等诸多疑点充分论述,不遗余力地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活命的机会。(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