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李某和刘某一年内6次入室窃得CPU、内存条、显示器等各种电脑用品。庭审中一个有自首情节,一个拒不认罪,法院在量刑时分别做了从轻和从重的判决。
去年10月,本市20多岁的男子李某和刘某在本市河东区一网吧内,将一台黑色22寸宽屏液晶显示器盗走,变卖后将赃款挥霍。当晚公安机关到被告人李某家传唤他,但未能找到。次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探寻事由后,经民警讯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后又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另一被告人刘某。据了解,被告人李伙同刘某一年内6次盗窃内存条、CPU等电脑用品及MP3、MP4等物。庭审中,刘某当庭否认参与盗窃,但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参与了盗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量刑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拒不认罪,量刑时酌情考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则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张敬通讯员王琪范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