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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手里握着一张写有4万元的欠条,却由于没有原始借款凭证,以及原告当庭将诉状上的“集资款”改成了“民间借贷款”,使其握在手中的欠条产生了“不稳定性”,最终输掉了官司。
鲁某是天津某工厂的职工,2009年3月4日该工厂为鲁某写下欠条,欠条内容载明,“天津某工厂截至目前尚欠职工鲁某现金40000元(肆万元)(股金)待企业有资金时一次性于2009年6月底之前结清。”
庭审中,鲁某称,到期后该工厂没有还款,他多次讨要,但单位拒绝给付,他要求单位给付欠款4万元。而天津某工厂作为被告却称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事实不存在。法官认为,欠条中现金4万元后面有(股金)的字样,这说明这张欠条并非原始借据,希望原告鲁某提供1999年3月8日该工厂向其借款的原始借据。鲁某也曾在诉状中诉称“1999年3月8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曾向职工集资,原告出资4000元,但被告一直未返还。”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鲁某应对自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1999年3月8日的原始借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欠条载明欠款为股金,该欠条的内容不能证明该欠款是基于被告的借款行为所产生。
原告在诉状中称1999年3月8日被告曾向原告集资4万元,该事实与原告所称双方在1999年3月8日有借款事实的发生相矛盾。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存在股金关系的证据,被告对其曾向原告借款4万元事实予以否认,法院综合判断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庭审中法院行使释明权,但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所以一审法院对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现原告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为何败诉
不能证明真实债务缺乏原始借款证据
天津茹是律师事务所张桂如律师解释说,当被告对欠条的内容提出是否有证据的质疑时,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债务的真实性。况且,被告的企业性质是股份合作制,法人代表是无权超越职代会或全体股东的授权,而擅自为职工变更股权这种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原告在诉状上称是集资款,当庭又更改为民间借贷款,奠定了他不能证明为真实债务的事实因素之一。另外,“欠条上4万元的后面有(股金)”的备注,原告又不能提供原始借款证据。综上因素,原告一审败诉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