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遂为赔偿问题与公交公司打起官司。日前本市河西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近两万元。
市民赵某于2009年8月28日乘坐公交车,行至河西区学院路某公交站附近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导致赵某摔倒在汽车后部台阶上,顿感腰部剧烈疼痛,随后报警。经医院诊断后,伤情被确定为:腰横突骨折,医嘱“卧床、限制活动”。赵某认为,本次事故不仅给其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将司机及其所属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8个月的误工费等相关损失计4.3万余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公交车是在运动中的,乘客应当注意安全。赵某提出误工8个月是其扩大损失,其后期并没有治疗,所以不同意。而被告司机也提出,他当时减速进站,没有急刹车,车上站着的其他乘客都没有摔倒,赵某摔倒受伤有其自身责任,所以也不同意赵某诉求。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运行过程中未能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造成原告赵某在车内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赵某合理经济损失。因司机是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故相关责任应由其单位即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关于赵某要求赔偿8个月的误工费1.8万元的问题,因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故应参照天津市2008年相关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又因赵某主张的误工费低于该标准,故予以支持。(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