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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的员工,自1994年11月1日开始在该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7月17日起,我被安排从事大堂经理工作,2008年9月1日,双方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08年12月,我支行上级单位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天津银行员工工资管理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分行、支行均应按照新办法重新核定和计发员工工资。其中,大堂经理应享6级工资待遇,但是我支行领导却将我的工资标准定为4级,月工资为2363.5元,与6级工资相差600元。对此,我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等正当途径反映意见,要求支行尊重事实,根据大堂经理的职务按照6级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但支行领导坚持按照错误的标准发放工资。后来,我被调至会计岗位工作。自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我被累计克扣工资9000元。2009年1月至10月,我被累计克扣奖金人民币1.6万余元。我认为支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呼吁有关部门解决为盼。读者李洪玲
附记 接到读者来信后,记者将信转至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大堂经理只是一个虚职,是为了照顾老职工才将李洪玲放在那个位置上,但其并未行使大堂经理的职务。关于对李洪玲的工资处理决定,是根据天津银行总行进行工资改革的要求,由全体员工投票决定的。得票不合格人员,工资定为4级。投票结果,李洪玲不合格,因此将其工资定为4级没有不妥。关于扣除奖金,是因为李洪玲无故未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并且将工作日志带回家中,因此作出扣除2009年全年奖金的决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初,李洪玲就无故克扣奖金及未按大堂经理标准发放工资,向本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通支行履行劳动合同,补发扣除的工资及奖金。天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协通支行通过全员投票的形式将李洪玲的工资定为4级,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合理性,故协通支行的评定行为存在过错。因此裁决:协通支行向李洪玲按6级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7200元,经济补偿金1800元;补发2009年全年奖金8802元,经济补偿金2200.5元。
截至发稿前,李洪玲已拿到补发的工资及奖金。 (本报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