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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王某来电咨询:我于2008年年初购买了一辆奇瑞QQ,并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2008年年底该车被盗,在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的第四个月,该车又经公安机关追回。现保险公司归还车辆,同时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款。请问律师,保险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潘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保险公司可以这样要求,但决定权在于您。一、您可以要回车辆,同时返还相应保险赔款;二、您也可以不要回车辆,同时也无须返还保险赔款。
依据《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发布)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结合本案分析,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享有决定权。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本报记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