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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问题奶粉”死灰复燃,且持有质监部门合格报告的质疑,陕西省渭南市质监局做出回应称,企业送检样品确未查出三聚氰胺,报告真实准确,按规定质监部门只对该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据2月10日《西安晚报》报道)
听了这个回应,我们大致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质监部门对食品的检验分两种,一种是由质监部门现场抽取产品,并有一定的法定抽取标准,确保抽样结果反映该批货物的真实质量水平;一种是企业自己送样品上门检验,样品的真实性和抽样的方法都由企业自己决定,质监部门只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不对样品所代表的那批产品质量负责。如果这是一个普遍被采用的做法,问题奶粉所反映出来的,就只能算是可怕的“冰山一角”。而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起码有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还没能引起重视。
其一,哪种情况必须由质监部门现场抽取样品,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检验,出具报告?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检验,质监部门是否应该对该批产品负有质量责任?其二,哪种情况适合委托送检,不送不检,委托人提供样品,检验部门只对样品负责?
按照上述思路,我们再看看陕西省渭南市质监局对问题奶粉的检验过程:2009年初,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与质监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随后开始生产。当年,该企业将样品送来检验,检验中未查出三聚氰胺。此后对乐康乳业还进行了一次监督检验及两次专项检验,都没有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在问题奶粉事件被媒体广泛曝光后,对乐康乳业封存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仍然是合格。
然而,我们不得不说,如此检验出来的“合格”,并不代表出厂的产品合格。这一点,市场上的反馈结果是最有力的证明。而从一系列的检验过程来看,质监部门与厂家,既有契约层面的委托检验,又有执法层面的监督检验,这不免让人很难理解。因为作为集权威技术与执法机关于一身的质监部门来说,在接受委托时,本该只接受那种“公对公”式的互助委托,比如,工商部门在执法时,由于对一些商品技术问题无法把握,可以委托质监部门做出检验。而某个企业要生产一批产品投放市场,需要的是质监部门在产品出厂时做出强制性的质监执法,现场抽取样品检验,出具合格报告后,产品才能出厂销售。而“先委托,后生产,自己提供样品”式的检验,又怎么可能起到质量把关的作用呢?
检验只对样品负责,谁又对样品的真实负责?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法律上界定“委托检验”与“执法检验”的不同职能与适应范围,不能让“只对样品负责”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