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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太商场摔伤,是其家属没尽到责任,还是商场没尽到义务?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认为,商场应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同时受伤的九旬老太本人也应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其家人亦应担负对老太安全的照顾、保障义务。法院遂判决商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500余元。
今年91岁的马老太在女儿的陪同下到本市某商场购物,马老太在一楼针织部柜台附近摔倒。马老太以健康权纠纷将商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基于事发当日马老太是在其商场内摔倒,商场对马老太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本身也存在过失,亦应承担责任。判决商场赔偿马老太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60%,即9500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依法院的判决来看,侵权损害的责任人一为商场,二为老人本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张奇律师从法律认定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
首先,商场作为商业经营的公共场所,法律必然倾向于其负担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论是公共安全,还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应属商场安全义务的范畴之内。律师建议商家及时完善商业经营场所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是法律强制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商场博得诚信与美誉的基础和关键。还应当注意提高商场安保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安全意识。
其次,老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毕竟老人生理机能所限,在较为拥挤的公共场所,存在一定危险的可能性。然而本案中老人显然对此未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管老人的子女陪伴,但是中途出现子女“脱岗”的情形,老人应负有一定之责。鉴于本案原告无对其诉请,不涉及其责任,故法院未判担责。(新报记者张敬)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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