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见公交车司机被打,一名乘客勇敢地走上前去进行劝阻,并与打人者动了手,该乘客的小手指被对方咬成骨折。伤人者逃走后,司机和公交公司都拒绝赔偿。该乘客无奈之下,将公交公司和司机起诉至法院。
去年的一天,张先生乘坐公交车,行驶至红桥区幸福北里附近时,由于其他车辆抢道,导致交通拥堵。此时,从一辆出租车里下来一男一女,与公交车司机董某发生口角,继而上车殴打董某。张先生见此情景,走上前去劝架,并与殴打司机的人动了手,打人的男子张嘴狠狠地咬了他左手小手指一口,然后夺门而逃。经诊断,张先生为左小手指末节指骨基底骨折,甲床部分缺损”。治疗期间,张先生共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和交通费320余元,并休息了199天。张先生认为,公交车司机和其公司应对自己负责,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而公交公司却认为,张先生被咬伤是与肇事者“互打”造成的,其损失不是公交公司造成的,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赔偿请求。该公司代理人还表示,张先生在劝架过程中行为过当。本来事态劝解一下就可以了,但张先生却动了手,以致自己在混战中被咬伤。张先生应该找肇事者赔偿,而不是公交公司。
司机董某也表示,自己挨打时一直没还手,张先生要求的赔偿与他没关系,他没咬张先生,他也是受害者。法院经审理,判令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张先生医药费和交通费5050余元,而张先生的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在受益范围内补偿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原告是在董某被殴打过程中挺身而出进行劝阻,并在劝阻过程中被肇事者咬伤的。原告的行为客观上维护了董某的权益,董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在受益范围内,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董某事发时是在履行公司职务,故补偿责任理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在原告诉请的赔偿范围中,医药费和交通费与被告的受益范围大抵相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可待侵权人确定后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