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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男友吵架,弟弟却和前来劝架的两人发生争执,并持刀将其中一人捅伤致死。案发三天后,弟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弟弟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13350元,死亡赔偿金327140元。弟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河西区某房间内,与前来为其姐周某和其姐男友郭某调解矛盾的蓝某、刘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在楼道中与蓝某、刘某发生推搡。期间,周某某持三棱锉刀,将被害人蓝某的腹部捅伤后外逃。事后,蓝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经诊断,蓝某死因为肠系膜静脉、门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三天后,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蓝某的家人向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其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蓝某的家人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周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